政策依据: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第79号令)、《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使用权规范交易的通告》(河府[2002]165号)、《河源市区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河府[2007]129号)、《河源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若干规定(试行)》(河府[2008]9号)。
办事事项:
办理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业务,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交易。
下列土地使用权交易,必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一)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写字楼、宾馆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
(三)行政企事业单位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但必须依法经过批准,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四)为实现抵押权而进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五)判决、裁定需要拍卖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六)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当以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转)让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资格及条件:
法定的土地使用者。
办理业务需提交的资料:
(一)以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土地使用权权属来源批复(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2、出让宗地的规划设计要点及用地红线图;
3、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评估报告书;
4、经政府批准的出让宗地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方案;
5、授权委托土地交易机构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委托书;
6、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行政事业企业及公有制占主导成份的单位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分级管理的权限,应提交以下资料:
1、委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处置宗地的有关文件或会议决定等证明材料;
2、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处置宗地的有关文件或会议决定等证明材料;
3、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处置宗地的有关文件或会议决定等证明材料;
4、委托单位出具的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委托书;
5、委托单位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6、委托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7、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8、单位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9、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10、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要点、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
11、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评估报告书;
12、已经抵押或出租的,应提供抵押或出租登记的相关书面证明;
13、已经查封的,应提交解除查封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14、属闲置土地的,应提交闲置土地确认书、限期建设合同书及土地闲置费缴纳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15、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司法机关判决、裁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挂牌:
1、司法机关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委托书;
2、裁定招标、拍卖、挂牌土地的判决书或裁定书;
3、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规划设计要点、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
5、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评估报告书;
6、已经抵押或出租的,应提供注销抵押或出租登记的书面证明;
7、属闲置土地的,应提交闲置土地确认书、期限建设合同书及土地闲置费缴纳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8、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业务受理与承办部室
河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土地矿产交易部
联系电话:0762-3663066 3665986
工作时限:
提交材料申请到组织实施交易活动前的工作时限约为15个工作日;
投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发布公告;
实施土地使用权或矿业权挂牌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办事流程:
受理申请材料→材料审查→现场查勘→编制交易文件→法规科审核→领导审批→组织实施交易活动→公开交易结果→成交价款的交割→立卷归档
(注:申请人申请办理业务时,必须一次性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补正或退回材料。)
收费标准及依据:
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标准
收费项目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 |
计算方法 |
招投标服务 |
中标价100万元以下部分 |
1% |
收费标准分段累加计算,由委托方和受让方各自负担一半 |
中标价100万元—500万元部分 |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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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价500万元—1000万元部分 |
0.6% |
||
中标价1000万元—3000万元部分 |
0.3% |
||
中标价3000万元—5000万元部分 |
0.2% |
||
中标价5000万元—1亿元部分 |
0.05% |
||
中标价1亿元以上部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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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交易服务 |
宗 |
1000元 |
由交易双方各自负担一半 |
转让或租赁服务 |
宗 |
600元 |
由交易双方各自负担一半 |
抵押服务 |
宗 |
500元 |
由抵押人一方负责交纳 |
收费依据:广东省收费许可证(编号:粤费(河价证)1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