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2003]19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广东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粤国土资法规发[2010]5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80号)、《关于规范我市矿业权交易市场秩序的通知》(河国土资发[2009]84号)和《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制度的规定。
办事事项:
办理矿业权交易业务。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交易。
下列矿业权交易,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一)河源市县级及其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矿业权和矿业权人转让矿业权。新立矿业权(除另有规定外)出让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矿业权人转让矿业权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国有出资形式矿业权的转让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其他矿业权人的转让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挂牌议价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矿业权人委托交易中心承办矿业权出让或转让活动的,应当与交易中心签订委托书,提供拟出让或转让矿业权的有关资料。委托书应明确委托事项及委托范围。
(三)矿业权交易原则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四)矿业权交易条件,需交易的矿业权必须权属清晰、无争议,出让(转让)方、受让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办理业务需提交的资料:
(一)以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矿业权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矿业权权属来源批复(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2、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矿业权评估报告书;
4、经政府批准的出让矿业权出让方案;
5、授权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委托书;
6、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申请转让挂牌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证明文件;
2、转让申请书;
3、探矿权、采矿权转让人应当具备以下的规定的转让条件,并提供证明材料:
探矿权转让人: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探矿权属无争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矿权转让人: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采矿权属无争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4、矿产资源勘查或者开采情况的报告;
5、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协议转让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协议转让的证明文件;
2、转让申请书;
3、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协议转让合同;
4、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5、探矿权、采矿权转让人应当具备以下的规定的转让条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探矿权转让人: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探矿权属无争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矿权转让人:矿山企业投人采矿生产满1年;采矿权属无争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6、矿产资源勘查或者开采情况的报告;
7、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业务受理与承办部室:
河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土地矿产交易部
联系电话:0762-3663066 3665986
工作时限:
提交申请材料到组织实施交易活动前的工作时限约为15个工作日;
以招标方式出让、转让矿业权的,应在投标截止日30日前发布公告;
以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转让矿业权的,应在公开拍卖日或挂牌起始日20日前发布公告;
实施矿业权挂牌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办事流程:
受理申请材料→材料审查→现场查勘→编制交易文件→法规部审核→领导审批→组织实施交易活动→公开交易结果→成交价款的交割→立卷归档
(注:申请人申请办理业务时,必须一次性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补正或退回材料。)
收费标准及依据:
根据《广东省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粤价函[2012]1487号文)规定执行。
咨询电话:0762—3810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