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方办理产权转让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非股权类:
1、产权属于转让方的证明材料,以及产权无抵押、无查封等处置权没有受限制的证明材料;
2、转让方及转让标的持有单位决策机构关于转让该产权的决议(或有权批准单位关于该产权转让行为的批准文件);
3、转让标的企业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4、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说明、企业章程;企业产权转让公布的主要内容;
5、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6、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书和受托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7、转让条件说明(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补交土地出让金、房产使用税、房地产过户税费、产权交易服务费及其他需要说明的受让条件等);
8、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函)或备案表;
9、 产权交易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股权类: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工商注册登记证明(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电脑单);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4、股东会决议(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决议(仅限于股份公司和中外合资企业);
5、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6、企业章程;
7、清产核资报告、审计报告;
8、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
9、资产评估报告书的核准函或备案表;
10、各股东对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价值所占比例价值的确认文件(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中外合资企业);
11、近期的财务报表;
12、出让国有产权方案(含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或备案)、债权债务的处理等);
13、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核对原件)或有关权属证明文件;
14、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或登记表的复印件;
15、填写《企业产权转让登记表》;
16、产权交易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意向受让方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然人:
1、意向受让申请书
2、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5、意向受让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授权代理的需出具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6、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法人:
A、企业法人:
1、意向受让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4、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书和受托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5、企业最新年度审计报告及有关资信证明;
6、同意受让的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7、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8、受让方是外商的,应符合国家产业投资政策等有关规定;
9、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B、非企业类法人组织:
1、意向受让申请书;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4、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书和受托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5、股东会决议或其他决策文件;
6、受让方是外商的,应符合国家产业投资政策等有关规定;
7、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三、办理时限
1、产权交易部对转让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后,在收齐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进场交易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转让方。
2、产权交易部对准予进场交易的国有产权,在作出准予交易决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挂牌公布,并通过网络、省级或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发布有关国有产权交易信息。发布信息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3、产权交易部在交易双方签订成交合同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对手续齐全,符合产权交易规则规定的交易项目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
咨询电话:0762—3810999
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