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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辖区][招标公告][施工]水产业园(一期)项目(第二阶段)施工
发布时间:2023-05-16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本站

水产业园(一期)项目(第二阶段)施工招标公告

 

河公易工(2023)22号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为水产业园(一期)项目(第二阶段)施工,已由河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以河高行审批〔2020〕19号文批准建设,项目统一代码:2020-441600-48-01-023055,资金来源已落实。招标人为河源市润业投资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广东蕾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

2.1 工程名称:水产业园(一期)项目(第二阶段)施工。

2.2 建设地点:河源市高新区迎客大道南边,粤赣高速西边,力王大道北边

2.3 工程规模:新建道路一条,道路提升一条,水库南地块场地土石方及边坡防护一处,绿谷中路东侧地块土石方一处,平台土石方一处。

2.3.1绿谷中路南北走向,红线宽12m,道路全长446.3909m(K0+000-K0+446.3909),本次施工起点接农夫山泉入厂道路,终点接观云路。该道路为新建,按城市支路标准建设,双向两车道,设计时速为20km/h。设计内容为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排水管网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预留管线等。

2.3.2水库南地块场地土石方及边坡防护工程:场地面积为292643平方米,场地标高以84m控制,地块周边设置护坡及护脚墙。

2.3.3绿谷中路东侧地块土石方一处,平台土石方一处,场地标高以105m控制。

2.4 本次建安工程费最高投标限价为66952133.42(大写:陆仟陆佰玖拾伍万贰仟壹佰叁拾叁元肆角贰分),包含不可预计费1312786.93元。

2.5 工期要求:270日历天,土石方挖运施工工期不含雨天,具体开工时间以招标人发出的开工令时间为准。 其中绿谷中路(K0+000-K0+180段)土石方、绿谷中路东侧地块土石方挖运施工工期为30日(不含雨天);绿谷中路(K0+000-K0+180段)西侧护坡结构施工工期为180日(不含雨天)。

2.6 招标内容:按招标人提供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含全部内容,及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确定的工程量清单所含全部内容的施工及保修。

2.7 工程质量要求: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及行业颁发的工程质量合格标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 投标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以上资质,且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2〕846号)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广东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广东省外由各省各级住建主管部门核发资质证书过期的,如能提供该省有关顺延资质资格有效期有关文件且符合文件规定的,则视为在有效期内。

3.3 拟派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1名,必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同时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

3.4 拟派本工程的专职安全人员1名,必须具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或C3证)。

3.5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省外建筑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市〔2015〕52号规定,广东省省外进粤建筑企业和人员须在“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并通过数据规范检查。

3.6 拟派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必须是本公司正式员工,以上人员不得重复兼任。须提供2023 年02 月至2023年04月在本公司缴交社保证明。

4、招标文件及有关文件的下载

各潜在投标人自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s://ygp.gdzwfw.gov.cn/ggzy-portal/#/44/index)免费下载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

5、投标人须知

5.1 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资格审查不通过的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5.2 评标办法:本招标项目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5.3 投标保证金金额:投标人必须提交 50 万元投标保证金。

5.4 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或担保保函或银行转账。

5.4.1若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投标人应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招标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账号如下:由各投标人登录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后,可自行查询到该项目投标保证金交纳账户信息(每个项目都有独立投标保证金子账户);投标保证金到达招标人指定账户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以到账时间为准)。

5.4.2本项目不接受纸质保函,选择开具保函(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保函)的投标人须登录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线办理电子保函,电子保函需开具给招标人(受益人必须为招标人),办理电子保函的费用必须由投标人基本账户汇入,保函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

5.5 投标保证金提交时间: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以到账时间为准)。没有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5.6 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如发现拟派本项目负责人已在其他在建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则取消其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

5.7 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须提交中标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注册执业证书》原件给招标人查验,并同时提交项目负责人任命书。

5.8 按照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724号)的要求,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设单位(即业主单位和招标人)的建设资金到位率达不到规定的比例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等额工程款支付担保。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严禁将带资承包等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一律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支付,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原因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单位应配备一名劳资专管员。

5.9 根据《河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房屋市政工程招投标领域全流程电子化及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河住建通〔2021〕54号)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的相关证书或证明等资料必须真实有效,招标人可以在标后对前三名中标候选人进行原件核验,如发现中标人提供虚假证书或证明的,认定为不符合中标条件,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5.10 投标人在河源市建筑业信用信息平台信用评价登记为C级的企业,不得参与我市投标活动。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 本项目实行网上电子投标,网上开评标。投标企业需办理企业信息入库、核验通过后办理CA证书和电子签章,办理完成后方可在网上下载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在投标准备期内需采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河源市电子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及操作手册和XML工程量清单操作手册,网址:http://61.143.150.176:7010/xzzx/008001/20171225/fb518caa-04e2-479f-a3d7-2f2fff7aa3e5.html)制作电子版投标文件。投标时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电子版投标文件。

6.2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6609:30,递交方式:电子投标文件统一采用网络上传的形式,投标人需登录河源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会员端(网址:https://14.215.227.219:8088/TPBidder/memberLogin)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整上传至河源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

6.3 逾期上传的或者未上传到指定网站平台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在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注:电子标书递交截止时间以河源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服务器从中国科学院国家授时中心取得的北京时间为准。

6.4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所提交的所有资料必须是真实的、有效的,若有虚假一经查实,将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向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同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7、发布公告的媒介及其他注意事项

7.1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网址:http://zbtb.gd.gov.cn/login)”、“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s://ygp.gdzwfw.gov.cn/ggzy-portal/#/44/index)”上发布。

7.2 本项目不设置现场开标环节,如对开标过程有异议的,可申请调看现场监控。

7.3 未尽事宜,详见本项目《投标人须知》。

8、联系方式

人:河源市润业投资有限公司

人:罗先生

   话:0762-3600131

   址:河源市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7楼

 

代理机构:广东蕾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人:曾先生

   话:0762-3169928

   址:河源市越王大道与永和路交口东北侧华达万福基金中银大厦18楼

 

河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人:黄先生

   话:0762-3828061

   址:河源市永和东路85号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