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订公共资源进场交易业务操作规程,拟定全市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交易项目目录,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二)承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专家库、公共资源数据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三)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维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秩序。依法开展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与矿业权交易、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产权交易等业务活动。 (四)核验市场主体、中介机构资格及进场交易项目资料。为公共资源交易主体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五)建立公共资源现场交易信用和纪律档案,建设、维护、管理市级公共资源交易诚信平台。收集、统计、存储和发布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对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情况进行定期分析,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政监管部门报送业务信息和统计数据;协助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信息咨询的服务工作。 (六)为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工作提供监管平台,对交易各方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进行纠正和指正,对违法违纪问题进行阻止,及时向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调查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七)见证公共资源进场交易全过程,确认交易结果。整理和保存交易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备查。 (八)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本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协助处理交易投诉。 (九)指导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