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高新区电子信息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一期)第一阶段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
河公易工(2022)115号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为河源市高新区电子信息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一期)第一阶段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已由河源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项目代码:2110-441600-04-01-803107,资金来源已落实,本项目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自筹解决。项目业主(招标人)为河源市润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广东平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详细勘察、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
2.1 工程名称:河源市高新区电子信息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一期)第一阶段工程。
2.2 建设地点:本项目位于河源市高新区兴业大道东面、高新六路南面。
2.3 工程规模:河源市高新区电子信息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一期第一阶段工程主要包括建设厂房2栋及相关配套附属设施,总建筑面积76830.90平方米(最终以报批方案为准)。其中1#厂房建筑占地面积594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9931.06平方米,其中2#厂房建筑占地面积8946.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45092.54平方米。其他配套附属设施见初步设计图纸。
2.4项目建设概算175724561.84元,概算建安费156567725.79元。本项目实行全过程限额设计施工,限额投资。
2.4.1本次招标最高控制价分别为:建安工程费为156567725.79元,施工图设计费为947234.74元(按概算建安费的1.1%×55%计列),详细勘察费约为260337.00元(约为概算勘察费的70.00%,最终勘探费按每米的综合单价(105.00元/米)乘以实际钻孔深度进行结算)。建安工程费不含预备费及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本项目为工程总承包项目,所招建安工程费为审定概算建安工程费,最终结算金额以相关职能部门审定为准。
2.4.2 投标报价高于对应控制价(包括控制价总价、控制价单价、费率)的为无效投标。
2.4.3工期要求:
勘察、设计工期: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后, 60 个日历天内完成详细勘察及施工图设计。
施工工期:建设工期540个日历天(具体开工时间以招标人或监理单位发出的开工令为准)。
2.5招标范围:完成本招标项目工程详细勘察、施工图设计、施工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包括:按招标人提供的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报告所列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招标人有权对实施项目的承包范围和内容进行调整,中标人不得有异议),完成并配合招标人办理报建、报批、竣工验收及备案、相关部门结(决)算审计、工程保修以及项目移交等工作。
2.5.1勘察部分
详细勘察:提供施工图设计、施工所需岩土参数的岩土工程资料,对建筑地基作出岩土工程评价,并对地基类型、基础形式、地基处理、工程降水及不良地质作用和防治等提出建议、施工现场配套服务以及前期现状摸查工作等;收集已有资料、制定勘察纲要,进行测量、勘探、取样、试验等勘察作业,编制工程勘察文件,提供相关资料及协助招标人办理各阶段政府方面立项、审批和施工图审查方面等手续,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注明:勘察方案须经招标人审核确认
2.5.2设计部分
本工程的设计为限额设计,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的初步设计优化、施工图设计、配合施工图审查、施工过程设计控制及设计跟踪、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现场服务工作、专业设计配合服务以及配合审核竣工图。设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及装饰工程、安装部分工程、给排水工程、强弱电工程、消防工程、室外工程、绿化工程、场地硬化工程、电梯工程、室外给排水、照明、电气、弱电、环保等设施、变配电工程等为达到本项目竣工所需的各项专业设计及其它配套工程的设计。具体以相关职能部门审定造价为准。如设计单位需要对部分内容进行分包的,设计单位应在征得招标人同意后依法专业分包给具备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并签订分包合同,由设计单位支付相应费用。
2.5.3施工部分
(1)负责本招标项目范围内的施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土建及装饰工程、安装部分工程、给排水工程、强弱电工程、消防工程、室外工程、绿化工程、场地硬化工程、电梯工程、室外给排水、照明、电气、弱电、环保等设施、变配电工程等。具体以相关职能部门审定造价为准。
(2)负责办理工程开工及验收所需的各项手续,包括办理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施工许可)、报监手续、排污手续、排水接驳、临水临电、水电气等专业报建报装、分项分部工程验收、竣工验收及备案等工作,并支付办理上述手续中应由施工方承担的费用。招标人予以配合协助。
(3)负责施工期间至移交前的场地管理、保安、保洁、防噪音、防扬尘及绿化养护等管理工作;负责设置卫生垃圾池和建筑垃圾外运工作;负责设置施工污水收集过滤系统,保证污水排放不得影响周边环境;配合招标人做好各项迎检工作,对场地进行清扫和布置。
(4)项目范围内的场地围蔽施工及至本合同项下全部工程保修期的保修维护工作(该部分费用包含在中标人合同价款中)。
(5)配合完成本招标项目的整体竣工验收及备案和整体工程资料汇总及整理归档工作,包括结算资料整理汇总、竣工图签审及竣工图编制(份数按招标人要求);在本招标项目范围内工程资料正式移交给招标人及相关建设主管部门之前所产生的费用应由施工方承担的均包括在中标人合同价款中。
2.6工程质量要求:
(1)勘察要求:勘察成果满足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满足招标人及有关职能审批部门的要求。
(2)设计要求: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设计管理条例》等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及行业相关规范技术标准等要求。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符合国家及地方最新相关管理规定。
(3)施工要求: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及行业颁发的工程质量合格标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2 投标人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且同时满足承接本招标项目所需以下(1)、(2)、(3)的资质:
(1)勘察资质要求:具备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或具备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资质,或具备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甲级资质;
(2)设计资质要求: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建筑工程行业设计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甲级资质。
(3)施工资质要求: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3 主要负责人资格要求:
(1)拟派本项目总承包项目经理(1名)资格要求:①必须具有建筑工程专业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也可由符合条件的拟派本工程的设计负责人或施工项目负责人兼任。②担任过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即EPC项目或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或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③拟派本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2)拟派本项目的施工项目负责人(1名)资格要求: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同时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或能够提供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信息的打印页。
(3)拟派本项目的勘察项目负责人(1名)资格要求:必须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必须注册在本单位,且注册期必须有效)。
(4)拟派本项目设计项目负责人(1名)资格要求: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必须注册在本单位,且注册有效期必须有效)。
3.4专职安全人员(3名)须具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或C3证)或能够提供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信息的打印页。
3.5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省外建筑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市〔2015〕52号规定,广东省省外进粤建筑企业和人员须在“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并通过数据规范检查(如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均需提供)。
3.6拟派本项目的总承包项目经理、勘察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必须是投标人(或联合体中对应分工成员)的正式员工;以上人员中总承包项目经理可由符合条件的拟派本工程的设计负责人或施工项目负责人兼任,其他人员必须一人一岗,不得兼任。拟派本工程的总承包项目经理、勘察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人员须提供2022年8月至10月在本公司缴交社保证明。
3.7本招标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关于联合体投标:
允许联合体投标,但只接受最多3家单位联合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以承接施工任务的一方为牵头人。联合体投标的应签定联合体投标协议,联合体投标协议应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参加联合体的各成员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投标。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全部被拒绝。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本招标项目设计、施工总协调工作及工程涉及的其它协调工作,包括为完成本招标项目的所有工程实施直至竣工验收所需的项目管理和配合移交场地、提供检测条件及辅助设施、相关资料等服务。
4.1各潜在投标人,自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前在河源市公共资源网上交易平台(网址:https://14.215.227.219:8088/)免费下载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
5.1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资格审查不通过的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
5.2评标办法:本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
5.3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 50 万元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或担保保函或银行转账。没有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5.3.1若采用现金或支票,投标人应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招标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账号如下:
由各投标人登录河源市公共资源网上交易平台后,可自行查询到该项目投标保证金交纳账户信息(每个项目都有独立投标保证金子账户)
采用现金或支票方式:投标保证金到达招标人指定账户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以到账时间为准)。
5.3.2本项目不接受纸质保函(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保函),选择开具电子保函(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保函)投标人须登录河源市公共资源网上交易平台在线办理电子保函(以下统称电子保函),电子保函需开具给招标人(受益人必须为招标人),办理电子保函的费用必须由投标人基本账户汇入,电子保函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
5.4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如发现拟派本工程项目负责人已在其他在建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则取消其中标资格。
5.5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须提交与投标文件一致的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证书(或职称证书)原件给招标人查验,并同时提交任命书。
5.6按照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724号)的要求,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设单位(即业主单位和招标人)的建设资金到位率达不到规定的比例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等额工程款支付担保。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严禁将带资承包等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一律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支付,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原因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中标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一名劳资专管员。
5.7根据《河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房屋市政工程招投标领域全流程电子化及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河住建通〔2021〕54号)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的相关证书或证明等资料必须真实有效,招标人可以在标后对前三名中标候选人进行原件核验,如发现中标人提供虚假证书或证明的,认定为不符合中标条件,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5.8投标人在河源市建筑业信用信息平台信用评价登记为C级的企业,不得参与我市投标活动。
6.1本项目工程施工实行网上电子投标,网上开评标。投标企业需办理企业信息入库、核验通过后办理CA证书和电子签章,办理完成后方可在网上下载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在投标准备期内需采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河源市电子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及操作手册和XML工程量清单操作手册,网址:https://14.215.227.219:8088/xzzx/008001/20171225/fb518caa-04e2-479f-a3d7-2f2fff7aa3e5.html)制作电子版投标文件,投标时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电子投标文件。
6.2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30日9:30,递交方式:电子投标文件统一采用网络上传的形式,投标人需登录河源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会员端(网址:https://14.215.227.219:8088/TPBidder)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整上传至河源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
6.3逾期上传的或者未上传到指定网站平台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在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注:电子标书递交截止时间以河源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服务器从中国科学院国家授时中心取得的北京时间为准。
6.4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所提交的所有资料必须是真实的、有效的,若有虚假一经查实,将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向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同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7.1本招标公告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网址:http://zbtb.gd.gov.cn/login)”、“河源市公共资源网上交易平台(网址:https://14.215.227.219:8088/)”上发布。
7.2本项目不设置现场开标环节,如对开标过程有异议的,可申请调看现场监控。
7.3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复杂严峻,为筑牢疫情防控坚固防线,巩固我市疫情防控成果,请招投标当事人严格按照河源市防疫指挥部最新政策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各项措施。
7.4未尽事宜,详见本项目《投标须知》。
招 标 人:河源市润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联 系 人:罗先生
电 话:0762-3600991
地址:河源市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7楼
代理机构:广东平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刘先生
电 话:0762-2202588
地 址:河源市建设大道万隆都市100-4栋1207-1208亚朵酒店12楼
交易中心:河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联系人:黄先生
联系电话:0762-3828061
地 址:河源市永和东路85号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