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源市源城区源南镇塔坑片区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市辖区)施工”
招标文件的澄清公告
致各潜在投标人:
兹有《河源市源城区源南镇塔坑片区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市辖区)施工》于2020年5月20日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河源市公共资源网”同时发布招标公告,现对招标文件内容进行如下澄清:
一、①招标文件第一章 投标人资格要求 P6页 3.6;②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资格要求 P17页1.4.1(6)。原招标文件内容为:“拟派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必须是本公司正式员工,需提供在2020年2月至2020年4月以投标单位名义购买了社保(如满足《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或(粤人社发【2020】58号)的企业可不提供2、3月份社保)。”修改为“拟派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必须是本公司正式员工,需提供在2020年2月至2020年4月以投标单位名义购买了社保(如满足《关于阶段性減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或(粤人社发【2020】58号)的企业可不提供在2020年2月至2020年4月社保,但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①招标文件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P8页 6.4 ;②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P15页9.4;③招标文件第二章 资格评审资料 P22 3.5.9。④招标文件第二章 开标程序 P25 5.2.3。原招标文件内容为:“注:委托代理人2020年2月至2020年4月以投标单位名义购买了社保如满足《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或(粤人社发【2020】58号)的企业可不提供2、3月份社保。”修改为:“委托代理人2020年2月至2020年4月以投标单位名义购买了社保如满足《关于阶段性減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或(粤人社发【2020】58号)的企业可不提供在2020年2月至2020年4月社保,但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招标文件第二章 资格评审资料 P21页3.5.6。原招标文件内容为:“注:关于拟派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的社保证明资料要求,如满足《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0】11号)或(粤人社发【2020】58号)的企业可不提供2、3月份社保。”修改为:“注:关于拟派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的社保证明资料要求,如满足《关于阶段性減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或(粤人社发【2020】58号)的企业可不提供在2020年2月至2020年4月社保,但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前附表 人员社保 P36页 2.1.1。原招标文件内容:“拟派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必须是本公司正式员工,需提供在2020年2月至2020年4月以投标单位名义购买了社保。(如满足《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0】11号)或(粤人社发【2020】58号)的企业可不提供2、3月份社保),提供证明资料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6项规定;”修改为:“拟派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必须是本公司正式员工,需提供在2020年2月至2020年4月以投标单位名义购买了社保。如满足《关于阶段性減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或(粤人社发【2020】58号)的企业可不提供在2020年2月至2020年4月社保,但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供证明资料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6项规定”。
五、招标文件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P53 附件三。原招标文件内容:“(一)应附能证明其满足任职人员要求的证明资料及2020年2月至2020年4月以投标人名义购买社保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满足《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或(粤人社发【2020】58号)的企业可不提供2、3月份社保)。”修改为:“(一)应附能证明其满足任职人员要求的证明资料及2020年2月至2020年4月以投标人名义购买社保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满足《关于阶段性減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或(粤人社发【2020】58号)的企业可不提供在2020年2月至2020年4月社保,但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有与本澄清公告不一致的地方,均以本澄清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河源市源城区源南镇人民政府
广州金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0年 5 月 20 日